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论坛活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论坛活动正确导向,促进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论坛活动是指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战略学会”)分支机构举办(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指导)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战略学会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规定,履行前置审议报批手续,加强意识形态审核,备案事项主要包括:举办单位、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 战略学会实行论坛活动经费统一收支制度。为更好地遵守上级部门审计要求,各分支机构以战略学会名义举办活动,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当全部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对其举办论坛活动的经费收支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分支机构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峰会”“高峰论坛”“全国论坛”“国际论坛”等字样的论坛活动;
(七)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论坛活动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履行论坛活动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承办单位承担直接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意识形态内容,严禁传播错误思想和言论。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