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战略学会)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战略学会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凡冠有“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字样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战略学会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战略学会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方章、签字章)、秘书处印章及分支机构印章由秘书处专人管理。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所有的用印文件,经办人均应将战略学会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 战略学会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战略学会领导批准,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用印部门、文别、事项、发送单位、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内容,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印章使用应在战略学会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需要带出,需经秘书长同意,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第九条 以战略学会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文件,应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后,再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签后,登记、用印。
第十一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财务活动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依据授权,秘书处对外付款(包括发放职工工资津贴和购买银行凭证)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秘书长同意由秘书长委托人加盖法人印章。秘书处收到外部交来的支票需通过银行入学会银行帐时,由出纳人员确认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法人印章保管人加盖法人印章。秘书处收到银行转来的银企对账单时,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法人印章保管人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二条 秘书处印章及其他专门工作印章,需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三条 战略学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无权单独使用该分支机构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战略学会内部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分支机构主任或秘书长批准,无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战略学会的印章由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各分支机构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长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七条 新印章启用前,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收回旧印,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印章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由秘书处负责解释。